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绍兴上虞自强高分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万吨酚醛树脂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绍市环审[2021]32号 | 2021年5月21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康龙化成(绍兴)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绍市环审[2021]33号 | 2021年5月24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绍市环审[2021]32号绍兴上虞自强高分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万吨酚醛树脂扩产项目.pdf
绍市环审[2021]33号康龙化成(绍兴)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5吨医药中间体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