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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准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绍兴平水江水厂及配套管线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绍市环建验〔2016〕89 号 |
2016年12月5日 |
绍兴市制水有限公司 |
越城区、柯桥区平水交界处,其中水厂位于越城区、管线位于柯桥区 |
2 |
新昌公盛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吨贵金属催化剂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绍市环建验〔2016〕90 号 |
2016年12月5日 |
新昌公盛材料有限公司 |
浙江新昌羽林街道沿江东路688号,租赁国邦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新昌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厂区 |
3 |
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高分子生物质GBMC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00吨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绍市环建验〔2017〕14 号 |
2017年4月24日 |
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60号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上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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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电话:0575-88604937,传真:0575-88604938,地址:绍兴迪荡惠利街20号(环保窗口),邮编:31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