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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甬运河(绍兴段)航道改造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2016-06-02 11:35
  • 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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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杭甬运河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上报的《杭甬运河(绍兴段)航道改造工程项目竣工要求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的省级已审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浙环函〔2015〕468号)等有关精神要求,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浙环监(2015)业字第235号] 和柯桥区环保局、上虞区环保局、越城区环保局及袍江开发区环保分局意见,结合2015年12月25日项目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经审查,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杭甬运河(杭州、绍兴段)改造工程中的绍兴段,途经柯桥区、越城区和上虞区。根据原浙江省环保局《关于杭甬运河(绍兴段)航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04]189号),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为:工程建设内容为改造航道约87.5公里,按Ⅳ级航道即通航能力为500T基船队建设,工程的土方量水上约668万方,水下约449万方,护岸工程136公里。

  二、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浙环监(2015)业字第235号] 和浙江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浙环监第3号],目前该项目废水、噪声等方面均符合环评及批复提出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基本符合处置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符合环评及批复提出的要求。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项目投运后,你单位须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锚泊服务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根据船舶流量增长及需求在沿线码头、锚泊区分部规划并增加船舶油污水处理装置,确保油污废水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运河水质。

  (三)配合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运河两侧新增噪声敏感点的控制工作,强化现有噪声敏感点环境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四、请路线所经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项目道路沿线两边用地的规划控制,不违规新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等敏感性建筑,确保工程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路线所经区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5日

抄送:柯桥区、上虞区、越城区人民政府,袍江开发区管委会,柯桥区、上虞区、越城区环保局,袍江开发区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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